老人与女儿团聚 静安公安 图
公安机关团圆行动再传喜讯。
12月8日晚,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7年多的陆建英(化名)老人与家属在静安江宁路派出所大厅相认,一段持续多年的寻父之旅终于画上圆满句号。
12月8日晚,上海静安公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民警在梳理失踪人员线索时,发现一名叫陆建英的走失老人近期在顺昌路附近有明显活动轨迹,民警第一时间联系到老人家属进行确认,但由于时间间隔较长,老人的容貌特征变化较大,仅通过几张模糊的照片无法判断,民警决定到先行找到老人再做打算。
当日20时许,江宁路派出所第一责任区队长戴奕帆在顺昌路附近找到该名老人。“老伯伯,你叫陆建英吗?你家住在哪里?你的亲戚孩子呢?”戴奕帆尝试与这名老人进行沟通,但老人对民警的问题矢口否认。戴奕帆发现老人有个习惯性叉腰的动作与家属反映的情况一致,并且在回答自己问题时,老人有些犹豫和抵触。因此民警判断这名老人很可能就是失踪7年的陆建英。
根据报警记录,老人因家庭纠纷选择离家出走。民警在做了进一步沟通解释工作后,将老人先行带所等候,同时迅速联系陆建英家属。当日21时许,陆建英女儿一家匆匆赶到了派出所,与父亲当面相认。陆建英此时也终于敞开心扉,当着民警的面,告诉家人:“爸爸回来了。”
陆建英与家属均声泪俱下。“当年我走的时候,女儿尚未出嫁,一眨眼外孙都已经这么大了。”陆建英说。
7年前,陆建英因与女儿发生纠纷,一气之下离家出走,临走前还带走了自己的所有证件和一些存款。陆建英表示,在花光积蓄后,自己便在外打零工,住出租屋,但始终没想过要回家,一方面觉得女儿始终没有“认错”,自己面子上挂不住,另一方面考虑到自己身上已经没有钱了,对家庭也是累赘负担,但家属始终没有放弃寻找他。离家的7年,陆建英也一直没有离开过上海。
“妻子带着孩子离家出走”,仅凭这十个文字,妻子没有罪。
要控告妻子离家出走,必须要有妻子离家出走所带来的后果,而这种后果是一种刑法上的犯罪行为。
例如:
丈夫是一个无民事行为的人,因为妻子的离家出走,导致丈夫生活没有依靠,流落乞讨、生病死亡,这种情况下,妻子就涉嫌遗弃罪,需要负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【遗弃罪】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。如果没人向法院“告状”,法院则不予审理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,分公诉和自诉两种。
公诉案件,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自诉案件,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自诉案件,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。所谓告诉才处理,是指某些刑事案件,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,否则,法院则不予受理。
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自诉人、被告人、代为告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出生地、文化程度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址;
(二)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情节和危害后果等;
(三)具体的诉讼请求;
(四)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;
报警也没有用,不会接案,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,安全得不到,才是离家出走,有她妈妈在一起,就不是离家出走。48小时内找不到的话,可以报警.......不过,您最好先在他的朋友家或是同学家找找,实在找不到,再报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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